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体现党和政府对普通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关怀,帮助他们顺利完成学业,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号)和《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教[2007] 发87号)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我院全日制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
第二章 资助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三条 国家助学金主要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生活费用开支。国家助学金的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2000元,具体标准在每生每年1000-3000元范围内确定,可以分为2-3档。具体分档及资助标准根据省财政厅与省教育厅所下达计划确定。
第四条 国家助学金的基本申请条件:
1、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
3、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4、勤奋学习,积极上进;
5、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三章 申请与评审
第五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申请与评审工作由学工处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国家助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
第八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程序
1、每年10月左右,学院对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推荐名额和申请条件进行公告。
2、学生可根据申请条件向所在系(部)提出书面申请并递交《湖北省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申请表》;
在同一学年内,申请并获得国家助学金的品学兼优学生,可同时申请并获得国家奖学金或国家励志奖学金。
3、各院(系)进行初审并提出建议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类别,在本系(部)公示;
4、各系在规定时间内将经过初审无异议的名单上报学工处。
5、学工处将经过审查后的资助初步名单及资助档次,报学院领导集体研究通过后,报至省教育厅备案。
第五章 国家助学金的管理和发放
第九条 我院国家助学金由学工处统一管理,会同财务处按10个月逐月发放。
第十条 各系(部)要对获得资助的学生进行跟踪管理,指导学生合理使用,切实用于解决学习和生活的困难,发现问题要及时提出建议处理意见报学工处。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将停止发放国家助学奖学金,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有关情况上报省学生资助管理中心。
1、获得资助的学生不思进取,用助学金请客、酗酒或奢侈浪费等,一经发现,停发国家助学金。学生所在系(部)应将取消名单及取消原因及时送学工处备案;
2、获得资助期间如有违法违纪行为,即刻停发国家助学金;
第十二条 国家助学金的评审,要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防止不正之风,杜绝弄虚作假行为。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助学金获得资格,追缴已发助学金,并按《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违纪处分办法》给予处分。追回或停发的助学金进入学院国家资助工作专款帐户,供下学年使用。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学工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二○○七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