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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家庭贫困学生认定和建档工作,切实保证我校贫困学生资助工作公正 、合理、规范,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认真做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的指导意见》(教财【2007】8号文)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贫困学生申请建档条件

凡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全日制在校学生,家庭经济收入不足以支付在校学习、生活基本费用,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建立贫困学生档案:

(一)来自国家级贫困县的农村地区;

(二)家庭成员中无18-50岁的青壮年劳动力;

(三)属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家庭;

(四)父母一方或双方下岗(失业);

(五)孤儿或经济困难的单亲家庭;

(六)家庭中有两个及两个以上成员正接受非义务教育;

(七)家庭成员因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

(八)家庭成员因患重大疾病需支付大额医疗费用;

(九)家庭成员因遭遇突发性变故,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十)家庭成员因遭遇自然灾害,造成人身及财产的重大损失;

(十一)因父母离异导致家庭经济收入明显下降;

(十二)其它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情况。

第三条  贫困学生认定建档的限制条件

经查实,有下列行为之一者,不能认定为贫困学生:

(一)拥有或使用单价超过4000元的高档通讯工具;

(二)购买或长期租用电脑(除艺术类特殊专业外);

(三)购买单价超过600元的高档娱乐电器、高档时装或高档化妆品等;

(四)节假日经常外出旅游;

(五)抽烟、酗酒经教育不改;

(六)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通宵上网;

(七)有与其家庭经济困难状况不相符的其它高消费行为或不当消费行为;

(八)受到记过以上处分的学生;

(九)欠交一年以上学费的学生;

(十)长期缺课的学生;

(十一)公示期间和公示后,隐瞒实际情况、弄虚作假,被举报并经核实的学生;

(十二)休学或者保留学籍的学生。

第四条  贫困学生的认定标准

(一)贫困学生分为特别贫困学生(特困生)和一般贫困学生两类。

1.特困生分为A、B两档:

特困生(A档)基本条件:家庭经济极其困难,基本上无生活来源;烈士子女、革命残疾子女、孤儿或无任何经济来源的学生;家庭生活极度困难,父母双方长期病重且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学生。基本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全部费用的学生;

特困生(B档)基本条件:家庭经济特别困难;家住贫困地区或父母双方下岗(失业);父母年迈或因病不能自理、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无能力供养学生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大部分费用;家庭较为困难,生活来源微薄的学生;

2.一般贫困学生(C档)基本条件:家庭经济比较困难,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的申请建档条件;父母因无固定经济收入等原因造成生活暂时困难且无其他经济来源,无力支付在校学习期间的部分费用;家庭生活困难,生活来源较低或不稳定的学生。

特殊情况或因故发生临时经济困难的学生,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调整等级。

3.特困生(A档、B档)的认定条件应从严掌握,特困生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所有建档贫困学生的30%。

(二)学生在校实际生活费用是指学生家庭所能提供的经济支持,国家、社会和学校所提供的各类资助不包括在内。

(三)学生家庭成员是指除学生本人之外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及兄弟姐妹。

第五条  贫困学生的认定程序

(一)提出申请

符合申请建档条件的学生应如实填写《湖北科技职业学院贫困学生建档申请登记表》(见附表1)。

(二)提供证明

申请人在提出申请的同时,必须向所在学院提供盖有村委会、乡镇民政局公章或居委会、街道办民政局公章的贫困证明材料。如证明材料不符合要求,则申请人应在提出申请后20个工作日之内提供符合要求的证明材料。提供虚假材料者,一经查出,取消贫困生建档资格。另外,已被学生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再次申请认定时,仍需重新提交贫困证明。各学院认定时可以根据学院实际情况微调认定办法。

(三)信誉承诺

申请人必须对其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做出书面承诺,保证其真实性。

(四)资格审查

1.各学院要成立以分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工作的学院领导为组长、学工办主任、学生辅导员等担任成员的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组资助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学院贫困学生申请建档资格审查。

2.审查内容

1)申请人所陈述的家庭经济状况是否符合建档条件;

2)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

3)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的实际情况。

3.审查方式

1)审阅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

2)在同班同宿舍学生中以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申请人日常生活消费情况;

3)根据需要核查申请人在学生食堂的月消费情况;

4)根据需要联系申请人家庭所在地相关机构和单位对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核实或对申请人进行家庭访问。

(五)提出建议名单  

在各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由辅导员综合资格审查情况,班级民主评议后确定特困生和贫困生建议名单。

(六)班级民主评议

1.班级民主评议由辅导员主持,在不少于全班4/5学生参加的会议上进行。

2.根据本人意愿,由申请建档的学生陈述本人家庭经济和日常消费的实际情况。

3.由主持人或主持人委托的班级学生干部对申请建档学生陈述的相关证明材料和入学以来受到各类奖励和资助情况加以说明。

4.全班同学根据本办法第三条所规定的标准对申请建档学生家庭经济及本人日常消费情况进行评议,申请建档的学生回避。

5.评议结束后,申请建档的学生返回会场,参会学生对申请建档学生是否建档及相应档次投票,票数在2/3以上者推荐建档(票样见附表2)。由主持人统计并宣布投票结果。

6.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指导班级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孤残学生、烈士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

第六条  异议与申诉

(一)班级评议后,对评议投票结果有异议者,须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并由辅导员报各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二)各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接到异议后,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的情况,确定是否符合贫困学生的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向非匿名提出异议的学生反馈。

(三)班级评议及投票结束后,申请建档学生对班级评议结果有异议的,应在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辅导员提出申诉,由辅导员报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

(四)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接到申诉后,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再次进行资格审查,根据审查核实情况,确定其是否符合贫困学生认定标准,并将审查结果在15个工作日内向提出申诉的学生反馈。

第七条  公示和建档

(一)各学院要对符合建档条件的贫困学生分类汇总,确定出特困生和贫困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和相应档次。

(二)贫困学生建档推荐名单及相应档次要在学院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

(三)对公示有异议者,应按照本办法规定做申诉处理。

(四)对公示无异议者,确定学院贫困学生建档名单,并报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工部(处)审核后建档。

第八条  档案调整

(一)对已建立的贫困学生档案,可在每年10月份根据学生家庭经济状况的变化进行适度调整,档案调整包括提高档次、降低档次、撤档三种类别。

(二)贫困学生档案调整主要采取班级民主评议和投票的方式,班级2/3及以上票数对已建档贫困学生调整档次(本人参加评议)(票样见附表3)。

(三)对经民主评议需要进行档次升降或撤档的学生由学院贫困学生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审核确定并记录在建档申请登记表中的调档情况记录表里,报学工部(处)存档。

第九条  其它

(一)各学院在新生入学后当年10月份进行贫困学生的建档工作。

(二)在建档工作中严禁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如有违反,学院将根据有关规定,对当事人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三)进入建档的学生优先安排勤工助学和申请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并作为各项奖助学金评定的重要依据。

(四)学校和各学院每学年应定期对全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一次资格复查,并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如发现弄虚作假现象,一经核实,取消资助资金。情节严重者,学校将依据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工部(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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