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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

湖北科技职业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完善对学生的综合评价体系,发挥综合测评在大学生成长过程中的激励和导向作用,激发学生的创新意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鼓励学生个性发展,引导大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等诸多方面协调发展,全面成才,根据我院立德、树人、笃学、尚行的人才培养目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是全方位考核评价学生素质、评选优秀学生(优秀毕业生)、评定奖学金、毕业生就业推荐的重要依据。凡在我院注册的学生,均应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遵循定性测评与定量测评相结合、基本表现测评与特别表现测评相结合,做到公开公平、合理透明,且便于操作。

第四条 根据共性与个性关系,将学生素质分为基础型素质和拓展型素质两个层面。基础型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学、教育等环节中形成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身心素质。拓展型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和第二课堂教育中形成的体现创造性和实践性的素质。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五条 学院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校领导、学生工作处负责人、各系部学生工作负责人等组成的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处。

第六条 各系成立由主管学生工作领导、学工办负责人、团总支负责人、辅导员等组成的综合测评工作小组,负责组织本系(部)学生综合测评工作。

第七条 学生辅导员为所带班级综合,测评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辅导员任班级测评小组组长、班长、团支书任测评小组副组长。各班级在辅导员指导下,由班委会、团支部做好本班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日常材料的记录。各班成立由10%左右的学生代表(包括部分班团干部)组成的测评小组(原则上,如果某个寝室有3名及3名以上本班同学,测评小组应保证该寝室有代表),集体负责打分。

第三章 测评方法与步骤 

第八条 学生综合素质测评以班级为单位,每学年进行一次。测评工作在每学年末(一般在每年的6月)进行。

第九条 测评工作分班级测评、系部初评、学院终评三个步骤进行。

(一)班级测评:根据每名同学的表现和相关凭证,班级测评小组按照模块测评细则进行班级测评,完成《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明细表》,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上交至辅导员。

(二)系部初评:系部综合测评工作小组审核《学生综合素质测评明细表》,如有问题,进行修正;确认无误后,公示初评结果,公示时间为5个工作日。

(三)学院终评:学生工作处对系部初评结果进行审核无误后,其结果作为学生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并通过系部向全体学生正式公布。每学年综合素质测评工作结束后,将学生综合测评成绩总表汇总归档。

第十条 学生干部的组织管理测评项目按如下方式进行: 

(一)院团委和学生会对院级团学组织干部按学年度进行考核,并于每学年末将结果反馈至学生干部所在系(部)学工办。

(二)系团总支和系学生会对本系团学干部按学年度进行考核,并于每年末将结果交所在系(部)学工办。

第四章 测评细则 

第十一条 模块组成 

综合素质由基础型素质和拓展型素质两大模块组成。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实行百分制。基础型素质由政治素质、集体观念、学风建设等7个指标构成。拓展型素质由科技活动、社会实践、组织管理等8个指标构成。(见表一)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15个指标的成绩累计加分得出。综合成绩由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和学业成绩按一定比例合成。即: 

综合成绩=综合素质测评成绩×0.35+学业成绩×0.65。 

第十二条 基础型素质测评 

基础型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学、教育等环节中形成的思想道德素质和身心素质。在测评时主要包含政治素质、集体观念、学风建设等7个指标。(见表二) 

表二:学生基础型素质测评参考标准 



 

第十三条 拓展型素质测评 

拓展型素质是指学生在学校教育和第二课堂教育中形成的体现创造性和实践性的素质。以学生实际所获得的荣誉、奖励和相关考核成绩、活动凭证作为评价的标准。在测评时主要包含科技活动、社会实践、组织管理等8个指标。(见表三) 

表三:学生拓展型素质测评参考标准 



表三说明: 

1、英语、计算机等级考试加分自成绩公布之学年开始一直以最高等级的分值计入。计算机等级考试国家级、省级均可加分。

2、组织管理一项,学生干部包含院、系级各类学生组织的干部,含团委、学生会、社团、班级等。对学生干部的评价实行统一标准,分级考核,由任用部门进行考核,确定等级。其中班长、团支书在辅导员处考核,班委在班级测评小组考核。不考核的一律不予加分。加分计算时,其工作应满一学期,否则其分值酌减。

3、第二课堂一项,发表文章的院内媒体含:院报、学报、校园广播台,同一篇文章在数家媒体发表,只算一次。院外媒体指具有公开发行刊号的公共媒体。

4、如该奖项没有等级,则取该级别最高分值加分,鼓励性质的按该级别最低等级加分。以具体组织单位意见为准。

5、如有表三以外的加分项目,须附材料报学生工作处申请参考相应等级加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细则自颁布之日实施。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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